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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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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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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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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6日,崔长彬副主任应邀参加河北沽源普惠金融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研讨会并发言,发言内容如下:一、中国普惠金融发展简史首先,是中国普惠金融发展简史。国内外专家普遍认为,普惠金融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小额信贷,第二个阶段是微型金融,第三个阶段是普惠金融。小额信贷,有三个关键词。一个是“小额”,什么是小额呢?国际比较有共识的标准就是人均GDP的2.5倍,一笔贷款不超过这个额度,就可认定...
2018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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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早在1993时就已开始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设置与量化、企业登记备案、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等措施,截止2013年底,经过20年的首轮改革,全区70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6个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中有3个也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初步建立起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监督有力”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初步实现了农民对集体资产由“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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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大猛: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合作社变革与发展

日期: 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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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大猛: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合作社变革与发展

农产品加工业是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内容。长期以来,农产品加工业最常见的利益联结模式就是“公司+农户”,这一模式曾受到广泛的肯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模式所掩盖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突现出来,并且颇遭垢病。事实上,在这种组织模式中,一直未能普遍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农民难以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近些年,随着中央政策的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组织模式不断得到丰富,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趋于完善,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发展,为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利益联结机制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农民的增收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产品加工业的组织模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

该做法是农户通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相应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合作,以形成自己的规模优势和提高谈判能力。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当的是企业与农户的连接桥梁,它集中农户的产品为企业提供稳定优质的加工原料,然后再把企业的生产计划或信息转述农户,并进行相关的指导和服务。显然,在这一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在农产品加工业供应链中的位置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共同处于农业生产环节。

此模式的主要利益分配方式有两种:(1)利益风险共担。农户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然后由公司提供信息、种苗和技术服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下进行商品化生产,并根据市场行情和产品成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确定基准价格、加工和销售费用标准。在产品销售后将提取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作风险基金,利润的剩余部分在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得的利润返还给农民,风险基金由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双方共同成立基金会管理,以备在遭受不可抗拒的损失时对农民进行补偿。(2)代理型。在该种模式安排下,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委托代理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则为组合关系,公司代理加工、销售等业务,并收取固定的费用,余额全部返还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再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给农民。

(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

这一做法看上去和第一种做法类似,但实质大为不同。在这类做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企业为龙头,以契约关系和利益为纽带,向农户提供一定的生产资料或生产技术服务,农户则按照价格同盟提供给企业特定的农产品。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以某种农产品为依托,以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以及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开展签订购销合同、规范标准化生产、开展社员法律担保等服务。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较健全、管理较规范,与农民的利益联系紧密。

在此模式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是农民自发组织的,而多是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帮助农民建立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有稳定的原料来源和高品质的生产基地。尽管此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并无二致,但它更多地却是代表企业的利益,因为企业可以随时撤资甚至解散它。

(三)相互持股

鉴于以上两种结合方式的弊端,目前有的地方正在尝试在现有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组织基础上,分步骤地把企业资产折股出售给与其有交易关系的社员,社员在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必须购买龙头企业的股份。如果把龙头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出售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社员们不仅能够通过社员大会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而且能通过股东大会影响企业的决策。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确定就变成了组织内部的决策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间的利益冲突,弥补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制度缺陷。但是,根据资本合作原则,大股东拥有更大的权利(这里所指的大股东当然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奉行的是劳动合作原则,强调社员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如果大股东所支配的企业坚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副产品进行

压级收购等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制约它?反之,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遵守合同规定,大股东控制的企业又如何制约它?对于这些问题都还没有更有效的互补性的制度安排。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农户

这种做法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组建自己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这样就形成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民自己拥有的农产品纵向一体化体系。显然,在这个体系中农民将会获得农产品加工供应链中各环节的增值利润,所以这应该是一种比较完美的农产品加工业组织模式。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与产业化有关的农资供应、产品加工、销售的企业以团体社员与农户个人社员按照合作制原则共同组建,而且企业与农户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凭借着对资产的所有权和组织特有的运行管理机制,在利益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积累。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能更有效地保障农户的利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产品加工业的利益联结方式

(一)合约联结方式

这种联结方式也称“订单农业”,不过这是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订单农业。合约联结的基本点在于它不改变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独立性,而通过契约方式界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这种利益联结方式中,龙头企业根据自己对农产品的需要,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共谋发展。这种联结方式的优势在于:首先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降低了农民的生产风险,其次通过与企业的订单鼓励和支持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早期的发展,减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早期的经营风险,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早期经营提供了必要的支撑业务。这种利益联结方式一般出现在企业主导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业利益联结模式中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早期阶段。

(二)产权联结方式

就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方式而言,关联程度紧密与,不在于是否进行交易或者交易量有多少,而是处于关联状态的经济主体是否共同存在于一个经济实体之内,相互结成以共有产权为基础和纽带的利益关系。而产权联结就是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以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的利益联结方式。相互持股就是这一方式。

股份合作制的建立,标志着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通过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制度框架的规范,能避免因企业的短期行为和不规范的趋利行为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蒙受损失,能够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之间建立起比较有效的利益制衡关系,防止因双方力量悬殊而导致利益分配失衡。这种利益联结机制充分调动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的积极性,实现了经营和效益两个增长方式的转变,可以使农民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使农企双方真正形成互利互惠、兴衰与共的共同体关系,是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的重要途径。

 

三、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合作社变革

近些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入发展,终端消费者需求多样化、农业科学技术进步迅速、农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格局不可逆转,农产品加工业开始呈现鲜明的供应链管理趋势。面对以垂直协调为主要特征的供应链管理趋势,正处于发展初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和挑战。

面对供应链时代的困境和挑战,农民专业合作社要:(1)不再粗放地通过产能规模化赢利,而是更多地谋求提高附加值;(2)不再单一地立足于与其他经营主体竞争,而是更多地寻求与其他经营者的合作与协调;(3)不再仅仅关注上游业务活动的社员控制,而是更多地关注下游业务活动的社员控制;(4)不再简单地着眼于同类农业生产者的横向联合,而是更多地强调整个供应链中诸主体之间的纵向协调;(5)不再无节制地追求合作社的市场支配力,而是更多地要与其他供应链参与者公平地分担风险和报酬;(6)当然还包括,不再机械地恪守国际合作社基本原则,而是更为灵活地在对国际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尊重与对各地现实的农民合作实践的认同之间的基本平衡;等等。

换言之,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顺应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趋势,紧随市场环境变化,对其自身组织结构及经营机制进行及时而深刻的变革,才可能顺利地摆脱困境,赢得挑战。而这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实施供应链管理策略,必须主动地、积极地走向供应链网络,参与供应链网络,融入供应链网络。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完善与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入农产品供应链,可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加健康的发展。在现阶段,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

(1)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保证农户利益的增值性。以分散农户作为产业链的起点不利于提升产业链和实现农户增收,必须有合适的组织载体将农户组织起来,才能保证农户参与产业链的利益分配并分享专业化生产带来的利益增值,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这一组织载体,必须要保证农民在参与农产品加工业供应链中的利益的增值性。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制度安排要有助于信任的建立。农民正是基于信任才将自己不能执行的职能或借助组织才能高效履行的职能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去完成。信任的建立一方面来源于权威、血缘或社区关系,但更重要的是来源于制度安排。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制度安排要有利于形成信任的氛围,规章制度要着重于农民利益的获取和保障,形成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信任环境,社员才会凝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制度要突出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吸引农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能带来相对稳定的农产品增值收益。增值收益返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收益返还的机制设计上一定要保证公平性和科学性,既要考虑按交易量的返还比例也要兼顾按股金投入的返还比例,并留成适当的积累作为抵抗风险和未来发展的资金。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制度要能产生管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大的收益,离不开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而科学管理的实施依赖于组织内部合理的产权结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设计一般是参照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产权原则,但在实际运行中可能会因公共积累的所有权问题而引发内部的机会主义,以及后来者的“搭便车”行为。如何科学地设计产权结构直接影响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索取权的合理性,是吸引社员加入和维持社员数量稳定的重要因素。

(5)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逐步具有与农产品加工业供应链上其他工商主体竞争的实力。农产品加工业是以供应链的延伸为核心形成的一个从农产品供应、加工到出售的链条上不同组织相互作用的一个经济大系统。系统的可靠性需要形成多级竞争的并联选择结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是作为提高系统竞争力的并联组织存在,也是作为工商企业的竞争对手而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旦失去与其它工商主体竞争的能力,也就失去了发展的动力和存在的可能性,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部要提高管理效率,外部则需要政府等环境的支持,以逐步具有与农产品加工业供应链上其他工商主体竞争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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