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农重本,国之大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着眼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党的十九大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对于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提供司法服务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职责。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把服务“三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要内容,近年来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农案件。今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以一号文件形式下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全面部署。今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并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目的是进一步细化实化各项司法政策举措,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为了进一步增强《意见》的理论性、指导性和针对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召开了人民法院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座谈会,以推动法院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更好地为农村农业发展服务,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刘海泉参加座谈会。
周强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充分发挥基层法院作用,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要围绕促进融合发展,为乡村产业兴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公正裁判引领文明乡风新气象,要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促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要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会议邀请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韩俊,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校长(副院长)王东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书记张合成,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李灵、李勇、蔡继明,和来自中共中央党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机构及高校15位“三农”领域权威专家和嘉宾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部分法院人民法庭庭长代表参加会议。
在将近4个小时的座谈中,专家畅所欲言,观点精彩纷呈。大家围绕如何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并对《意见》提出了大量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来自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的领导同志陈锡文、韩俊、王东京、张合成做了重点发言。来自各界的权威专家学者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解读中央精神、剖析乡村问题、介绍科研成果,不断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贯彻落实好中央政策精神,法治服务保障责无旁贷
农业乃兴邦之本,亦是国之重器。党的十九大报告和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下好乡村振兴这盘大棋,首先要牢牢把握中央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布局。《意见》紧紧围绕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方案》所确定的七项工作展开,并突出服务“三农”的总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研究员闫坤表示,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重要战略,不但是“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也是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程,需要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基础。”闫坤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是落实党中央相关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及时、务实之举,《意见》政治站位高、内容体系完整、具体措施务实得体,是一份高水平的政策文件。”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民进中央常委、经济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蔡继明认为,十九大报告两个部分提到乡村振兴,二元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进城,而58%城镇化率是城市人口,城镇化里还包括2万个镇,并不是市民。我国城镇化还远远没有完成,因此谈乡村振兴一定要处理好与城镇化的关系,不能就乡村谈振兴,要把乡村振兴和城镇化联合起来。“《意见》中很好地把握了这一点,虽然主体是谈乡村振兴,但是里面也涉及到了城镇化问题,涉及到土地制度很多方面,这一点值得肯定。”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徐祥临认为,要做到真正有利于保护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民利益,应当在《意见》的导语部分增加有关习近平总书记乡村振兴思想或三农思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张云华认为,文件的标题应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治保障乡村振兴的意见,保障是内含服务的,不一定要再强调服务。“法治保障是为了乡村振兴,如果实施战略也可以,但是从事情本质看,还是为了乡村振兴这个事情。”张云华说:“关于法治保障还是司法保障,可以再斟酌一下。”另外,他还建议在意义这部分稍微省略,而增加一些指导思想的内容。
尊重传统,保护乡村优秀文化传承发展
乡村振兴,文化为魂。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繁荣兴盛农村文化,焕发乡风文明新气象。《意见》将服务和保障文明乡村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强调要大力弘扬社会美德,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
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院长、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教授魏鹏举表示,乡村在文化传承保护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他建议在《意见》中对文化传承发展能够有比较多的表述,并增加对不赡养老人的惩戒。“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孝亲敬老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部分,从乡村振兴的角度表述保护孝亲敬老的优秀传统,不赡养或高价聘礼是负面的表述。”魏鹏举说:“移风易俗改为维护公序良俗。”关于乡规民约的问题,徐祥临也提出,是否可以加上乡规民约的合规审查,在乡镇备案,以防止和法律冲突。
“我们一定要顺潮流而保质。”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县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张正河说,在农村人治很普遍,面子很重要,所以在自治法治德治方面怎么解决,在研究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张正河还提出关于村霸和乡霸产生的原因。“调研中发现,村霸一般产生在最富有的家庭,也产生在最贫穷的家庭,这两个极端都能产生村霸和恶势力,但中间很少。”
突出问题导向,为乡村振兴的总目标保驾护航
《意见》聚焦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职能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于解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和“三农”发展中面临的新老问题,尤其是实践中长期反映但又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以及当前农村体制机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结合中央一号文件确定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个阶段的目标任务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确定的政策框架,既聚焦于当前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也着眼于“三农”长远发展。
徐祥临表示,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宪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必须有实现形式,租金归所有人,这才是所有权,如果租金归承包户就说不过去,这是立国根基的问题,土地不能私有。”徐祥临说:“从提高资源配置的角度说,土地归集体所有的生产效率更高。凡是收承包费都比不收承包费的效果好,农民共同致富目标实现比较好。”
蔡继明认为,面对农村的土地问题,一定要强调公共利益。“我们现行土地制度一方面是稳定承包权,但是又是集体所有制,有权承包集体的土地,新增的人口有权利获得集体土地,这样一来,原有的土地关系要有所改变。”他说:“我认为仍应尊重农民的意愿。集体土地增收、房屋拆迁也涉及到城市化,《意见》里讲到了征地合理性的问题唯一的依据就是宪法,征收一定是以公共利益为理由。”蔡继明还提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9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才有42%,70%宅基地,现在多数是闲置的,应涉及集体土地入市。闫坤也表示,随着城镇化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是发展趋势,是农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企业管理部主任李勇也表示关于耕地流转问题,承包人没有劳动能力了,就以收钱的方式把地租出去,这部分要合理管理。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周口市东新区许湾乡李灵希望小学校长李灵说:“希望意见的出台能有实实在在的效果助推农业升级、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县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张正河对是否有必要把城市人到农村去使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做租赁经营、做乡村旅游发展的内容写进《意见》提出了建议,他认为:“如果农村宅基地没有交易的可能,永远都是在贬值,如果没有这个交流,对农村未来的产权交易户更低一点;如果制定规则,但执行不到位,反而会降低法律的威严。”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教授唐忠表示,农村劳动力正在逐年下降,从1978年约是70%到现在不到20%,四十年下降了四十几个百分点,乡村振兴是在劳动力不断离开农业的背景下的乡村振兴。“在劳动力离开状态下,要处理土地与劳动力的动态匹配,目的是要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产权设置首先考虑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唐忠说:“现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外嫁女、入赘女婿的财产权与成员权的问题,什么时候采用财产权逻辑,什么时候采用成员权逻辑,成员认定的周期是多长,要不要经常调整,要不要独立,要不要采取同样的制度?成员权不是通过交易取得,而是通过认定,我们的困惑是获得财产与成员资格的取得不一致,我的意见是坚持成员权下面的财产权。”他还提出,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加在一起是完整的所有权,单个看不是完整的所有权,是具体成员的所有,是有具体的人。承包方式取得经营权,经营权流转,廉租制,批租制。土地的权利问题还要搞清楚集体经济组织里成员的利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土地经济与人力资源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郜亮亮提出,应增加关于农村“三资”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他表示,农村“三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中的资金、资产、资源,这是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权的重要内容,应该依法加以保护。特别是随着近几年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三变”的兴起,更应在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上稳妥推进“三变”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记者:刘婧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