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长彬:绿色与普惠是新时代金融供给侧改革相互依托的两个必然选择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资源的配置规则和配置结构对微观主体的行为决策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而金融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可以根据历史和文明发展的阶段特别是根据各国不同时期面对的主要矛盾为人类用于服务特定目标。近50年来,随着大众对生存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和权利平等意识的觉醒与增强,一方面,以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绿色金融应运而生。另一方面,以扶贫为主要使命的小额信贷,在发展为微型金融后,已步入以金融权利平等化为目标的普惠金融阶段。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在中国受到特别的重视和推动,正是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背景下提出的。
2016年9月,在杭州G20峰会上,中国提出了建设“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议题,成为全球金融治理“中国方案”的关键内容,受到全球关注。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表示,国家鼓励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并以此作为推动金融“脱虚向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而十九大报告更是将保障与改善民生和建设生态文明列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略,成为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两项重要抓手。绿色与普惠,成为我国新时代金融供给侧改革的两个必然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在很多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中和国际国内重要会议上,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都是连带提出的,这提示了二者的高度关联性。作为研究领域,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有各自的理论体系、服务对象、侧重点和推进路径,学者是可以将二者分开来开展专业化学术研究的。但从实践的角度,从智库的政策研究特别是决策研究的角度,二者却是难以分开的。
其一,只有充分实现了金融普惠化,绿色金融才能全面发挥作用。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目的,是以金融为手段,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生态文明,留住绿水青山,促进落实好可持续发展这一国家战略。从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生产和经营主体来看,大中型企业主要由大中型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小企业、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营就业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普通小农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这些常常为大中金融排斥的小微经济体主要由普惠金融提供服务。从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分析,小微经济体占生产经营主体的99%以上。从分布范围来看,大中型企业主要集中在地级以上城市,而小微经济体则广布城乡,特别是零散分布在广大县镇、乡村。从环境管理能力看,大中型企业往往可凭借雄厚的资本改进技术、提高效率,减少能耗、降低污染水平,加之大中型企业中,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多,自身社会责任意识也更强,小微经济体在此领域却难如人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数量庞大、分布广泛且环保意识和能力均相对不足的小微经济体被排除在金融服务之外,其金融服务境况长期得不到改善,那么绿色金融能发挥效应的空间就会被框定在地图上有限的几个点,绿色金融的初衷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其二,只有真正确保了金融绿色化,普惠金融才能落地实施。普惠金融关注金融服务权利、机会的平等,旨在为所有有金融需求的潜在客户提供价格合理、反应及时的金融服务。以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例,除了存款、汇款、理财、代收代付等一般性金融服务之外,重点在于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小额贷款服务,提供便捷、安全的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并实现财务或商业可持续,是银行类普惠金融机构最为关注的核心能力。问题在于,普惠金融并不太关注服务对象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这会在普惠金融落地实施时带来两个问题:一是金融机构在解决了金融排斥问题的同时却可能加重了环境污染问题,这显然是不为社会所接受的;二是环境风险未纳入普惠金融机构考量,在环境硬约束显化的背景下,项目可能失败,贷款回收概率降低,对普惠金融机构的财务和商业可持续提出挑战,最终可能引致普惠金融机构的失败。因此,不能确保绿色的普惠金融,是行而不远的。
可见,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相互依托,互为支撑,只有二者的研究与实践实现了动态平衡,才能协调推进,才能构建起全面、完善、系统、有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绿色普惠金融体系,进而形成对可持续发展、乡村振兴和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战略的有力的金融支撑。